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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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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史上规模 的国际审判
(图片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提供)
年1月19日,远东盟军 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
这场人类历史上规模 的国际审判,于年5月3日开庭,至年11月12日闭庭,历时两年半之久。东京审判共由11个国家的法官组成军事法庭,审理28名日本甲级战犯(其中2人在审判中病亡,1人因精神原因撤诉),共开庭次,名证人出庭作证,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份,英文审判记录页,整个审判耗资万美元。从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页的判决书,到11月12日才读完。
不仅如此,这场具有重大历史政治意义的审判,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若干重要原则的确立、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前期准备:组建法庭
年4月29日,国际检察局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交起诉书,并交送巢鸭监狱内的犯罪嫌疑人。至此,盟军 司令部完成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工作。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荷兰、苏联、英国、美国、印度、新西兰及菲律宾,中国法官为梅汝璈。国际检察局的工作人员来自11个国家,以美国人数最多。其中美国检察官季南担任首席检察官,其余各国派出一名检察官,中国检察官为向哲濬。辩护团阵容亦十分庞大。为免日本律师不熟悉英美式法庭庭审程序,每名被告人除日本辩护人以外还会配备美籍辩护人和助理辩护人若干。
此外还有翻译、辩护律师团等工作人员。中国的高文彬、张培基在开庭前前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担任中国翻译官,负责翻译整理东京审判证据文件等相关资料。
庭审过程:控辩对峙
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法庭执行官宣读起诉书,诉因分为反和平罪,和平时期杀人罪、共同谋议杀人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三大类。检、辩双方就法庭管辖权问题进行辩论。最终法庭驳回辩护方关于管辖权所有异议。
年6月4日,进入检方主张立证阶段。6月18日,季南宣布不追究日本天皇战争责任。7月1日开始,检方展开与中国有关的多项事件的指控,先后涉及“满洲事变至奉天柳条沟事件的情况”、“卢沟桥事件及其之前的形势”、“与中国相关的暴行(普通战争罪)与鸦片输入”、“满洲建国事情”等事件。
此外还包括“日本虐待战俘”、“日本侵略法属印度支那地区”、“日本对苏联远东地区的野心”、“日美交涉”、“大东亚——太平洋战争开战”、“在缅甸及泰国的暴行”、“日荷交涉·对荷属东印度的破坏行动”、“日本在菲律宾的暴行”、“日本在太平洋诸岛的暴行”、“日本在本国的暴行”等事件。
年2月24日进入辩方反证阶段。辩方就“日本的外交协定”、“不存在共同谋议”、“满洲·满洲国相关”、“奉天柳条沟事件”、“日本占领南京及其和平努力”、“苏维埃联邦相关”、“诺门坎事件”、“太平洋战争”、“战俘及民间被捕人士的处境”等事件提交书证,并由证人出庭作证。
年9月10日,辩方反证“个人辩护”开庭审理。其中包括对中国恶行累累的被告人土肥原贤二与板垣征四郎的辩护。年1月12日,辩方反证结束。
紧接的是“检方反驳立证”。法庭就受理检方反驳立证阶段的书证进行讨论,庭长最终裁定证据受理与否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决定。检察官向哲濬及首席顾问倪征日奥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板垣征四郎相关的反驳立证。
随后,审理阶段进入“辩方再度反驳立证”。辩方针对检方对各被告人的反驳立证再度提交书证。
审理的最终阶段是“检方最终总结陈词”,细目包括“开庭陈述”、“对和平之罪”、“普通战争罪·对人道之罪”,以及“辩方最终辩护”。
至此,年4月1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休庭。
判决结果:全体有罪
年11月4日,庭长宣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英文版本,数名日本人宣读判决书日文版本,时长7天。判决书包括判决A部:判决理由——法律的适用;判决B部:判决理由——事实;判决C部:被告人的有罪认定及其判刑(判决书主体)。
庭长宣布全体被告人有罪,并不再宣读法官个别意见,最终25名被告人中的23人被判处绞刑或无期徒刑,还有2人分别被判20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被判绞刑的7名日本战犯中,包括对中国犯下累累罪行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以及对南京暴行负有指挥官责任的松井石根。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结案闭庭。
年11月24日,被告人土肥原贤二及广田弘毅的美籍辩护律师向美国 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释放被告人,继之被告人木户幸一等5人亦提出上诉。美国 法院以微弱多数通过受理,后迫于国际舆论和本国政府的压力,宣布不再审理土肥原贤二等被告人的上诉。12月23日,土肥原贤二等7名被告人在巢鸭监狱刑场执行死刑。(记者王珊珊)
东京审判?法官
东京审判法官群像
澳大利亚
威廉·弗拉德·韦伯爵士(SirWilliamFloodWbb)
澳大利亚法官,庭长。年1月21日生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毕业于天主教会小学、中学及昆士兰大学。年加入昆士兰律师公会;年任公众辩护律师;年任官方律师及公家监护员(Curator);年至年任皇家律师;年至年任助理司法总监,总辩护律师(solicitorgnralforthstat)。年任昆士兰仲裁法院法官兼院长;年任昆士兰法院院长。年被封为爵士。年任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年1月被 将军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主持对二十八名日本战犯的审判。同年5月被任命为澳大利亚 法院法官。年被封为骑士,四年后退休。年卒于南布里斯班。
中国
梅汝璈(MiJu-Ao)
中国法官。年生于中国江西南昌。年至年就读于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公费留学。年以 等生的成绩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年夏至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年至年任国立武汉大学英美法教授。年秋,其被任命为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第二年冬被任命为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曾任行政院长宋子文和外交部长王世杰的助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被国民政府任命为代表中国的法官参与东京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外交部顾问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委员,第三、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年卒于北京。著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荷兰
伯纳德·维克多·A.勒林(BrnardVictorA.R?ling)
荷兰法官。年12月26日生于荷兰顿波叙,在荷兰尼米根和乌特莱西大学以及德国纽伦堡大学接受法律教育。年,在乌特勒支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于同年在该大学担任刑事学讲师。年,被任命为密德尔堡法院法官,年改任乌特勒支法院法官并兼任乌特勒支大学刑法教授。年作为荷兰代表法官派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加审判。东京审判结束后,他在多所大学教授刑法和国际法,也曾代表荷兰参加联合国会议。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创立了和平研究所,年应瑞典政府之邀,在斯德哥尔摩创建国际和平研究所。年退休,退休后仍参与各种活动,如参加年在日本召开的东京审判研究国际讨论会。年逝世于荷兰格罗宁根。
英国
威廉·唐纳德·帕特里克勋爵(LordWilliamDonaldPatrick)
英国法官。年12月25日出生于苏格兰艾尔郡,毕业于格拉斯哥中学和大学。年帕特里克获得文科硕士学位,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年加入苏格兰律师公会并开展其律师业务。 次世界大战时帕特里克参加英国皇家空军部队前身皇家飞行队。在战争期间他晋升为上尉并成为飞行指挥官。年起,成为皇家大律师,年至年任全国律师公会主席。年5月起,任苏格兰 法院法官。年至年,他作为英国法官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战犯的审判。年被委任枢密院顾问官,年被选为爱丁堡皇家学院院士。年在爱丁堡逝世。
美国
密朗·C.克拉默(MyronC.Cramr)
美国法官。年11月6日生于康涅狄克州波特兰。年毕业于卫斯理大学,获学士学位;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科,获法学士学位。年卫斯理大学授予其名誉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纽约市及华盛顿州塔科马任律师。 次世界大战时,在法国服役,晋升中校。年参加正规军,任军法总监部少校。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在华盛顿军法总监部任军法监、美国陆军学校法律助教、菲律宾事务司军法监。年12月1日,任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部 司法职位。年11月30日退出现役军职。陆军部长曾为他颁发“勤劳勋章”和“卓绝服务勋章”。年7月10日,被召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职务,并在庭长韦伯回国期间担任代理庭长。年逝世。
新西兰
艾瑞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ErimaHarvyNorthcroft)
新西兰法官。年12月2日生于新西兰荷基提卡。毕业于荷基提卡中学、威灵顿大学和奥克兰大学院(新西兰大学)。年被新西兰 法院核准为出庭该院的辩护律师,在汉密尔顿开展律师业务。年加入汉密尔顿地区律师协会,后又成为会长。 次世界大战期间,诺斯克罗夫特担任过新西兰炮兵野战军的守土军官,获得中校军衔,并得到政府公报表扬和“卓越服务勋章”。年返回新西兰继续从事律师职业。年至年任新西兰陆军军法副总监,年至年任总监。年被任命为新西兰 法院法官。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年被征重服兵役。年,被调任为基督教堂立士顿炮台地区的炮台司令官。年至年作为新西兰法官参与东京审判,并因此项工作在年获得骑士封号。年逝世于基督城。
加拿大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StuartMcDougall)
加拿大法官。年9月25日生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城,祖先是苏格兰人。毕业于蒙特利尔中学和麦克基尔大学,并于年在该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服役于帕特里西亚公主轻步兵团。年被任命为皇家大律师。年被任命为魁北克皇座法院(King’sBnchofQubc)法官。在年和年,兼任劳工纠纷皇室调查委员会委员。年作为加拿大代表法官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理。年卒于蒙特利尔。
法国
亨利·贝尔纳(HnriBrnard)
法国法官。年10月8日生于法国阿尔勒,毕业于埃克斯的圣心大学,年参加法国陆军,参加了在意大利、松姆、安纳及阿登前线的战斗。战后入埃克斯大学攻读法律并获得法科学位,毕业后曾从事贸易工作。年开始在殖民行政机关工作,曾至多哥、塞内加尔、法属几内亚和中刚果。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应召重服军役,并于年8月28日参加戴高乐将军领导的自由法国军。曾任在希腊泽维尔的各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旋又随自由法国部队在近东作战。战后任职于巴黎 军事法庭,后任职于法国驻奥地利占领军工作。年奉派作为法国代表参与东京审判。年至年间,贝尔纳担任喀麦隆上诉法院 院长及喀麦隆 法院 院长。
苏联
伊万·米歇耶维奇·柴扬诺夫(IvanMikhvichZaryanov)
苏联法官。年11月26日生于维牙特加州斯罗波得斯柯伊区罗金斯卡亚村。年1月,被征入伍,年至年,任维牙特加军区军法委员,后被派往前线,任第二十九步兵旅军事法庭庭长。年,毕业于塔什干市中亚细亚公立大学法科。年,进入红色法律教授养成所,年毕业。同年当选为苏联 法院成员,并被任命为苏联 法院军事庭法官。年,他奉派担任前线军事法庭庭长。从年至年,他兼任红军军法学校校长。他以法官身份参加过年及年对托洛茨基派和布哈林派的审判。他曾被授予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二十年服务将章、保卫莫斯科奖章、对德作战胜利奖章。年被开除党籍和军籍军衔。年逝世。
美国
约翰·P.希金斯(JohnP.Higgins)
美国法官。年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年毕业于哈佛大学。年至年间服役于美国海军。退役后先后在波士顿大学和东北大学学习法律,并于年获得律师执照。年起任马萨诸塞州 法院首席法官直至去世。年1月被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指派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美国法官。希金斯奉派来到东京之后,院务便交给了一位副院长代理。不料这位副院长猝然去世,而另一位副院长又长期抱病,不能视事。因此年6月,他便呈准美国政府和盟军 统帅辞去了东京审判法官职务返回美国。由克拉默将军接任。年逝世于波士顿。
印度
拉达·宾诺德·帕尔(RadhaBinodPal)
印度法官。年1月生于孟加拉邦拉第亚区乡村。童年家境艰难,靠政府助学金于年在加尔各答大学毕业,数学课程获优异奖。年在本校获得数学硕士,旋即入里本法科大学学习法律,年毕业。年获得律师资格。年获加尔各答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年成为高等法院的辩护律师。年任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年加入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担任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年任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年4月27日,作为代表印度的法官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在十一名法官中,他是 主张全体被告人无罪的法官。年在印度加尔各答病逝。
菲律宾
德尔芬·哈那尼拉(DlfinJaranilla)
菲律宾法官。年12月14日生于伊罗依洛省之阿帕茨镇。在阿帕茨镇立和伊罗依洛省立中学毕业之后,考取官费留学,得以赴美深造。先后就读于圣安娜高级中学、田纳西州州立大学,于年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回到菲律宾之后,历任法院书记官、检察官、 司法区和第七司法区初级法院的助理法官。年9月1日被任命为菲律宾总检察官。年美国胡佛总统任命他为菲律宾 法院法官,但未能到任。年被授予上校军衔,任菲律宾军法总监。年2月27日菲律宾临时政府建立,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同年6月6日他被任命为菲律宾 法院法官。年至年作为菲律宾法官参与东京审判。年逝世。
东京审判?检察官
检察长与陪席检察官东京审判部分检察官群像
检察长的权力特大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按照《纽伦堡宪章》(第十四条),参加审判的四个国家(苏、美、英、法)都有其各自的首席检察官,他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中他们是分工、合作的;对于应该决议的事项,他们是采取“合议制”,由多数决定的。这种情况就像一般法庭的成员(法官)一样,地位完全平等,每个法官都拥有同样的一个表决权。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却大不相同。宪章关于法官权力的规定虽然完全同《纽伦堡宪章》一样,采用的是“合议制”,但是关于检察官方面采用的却是“首长制”,或者也可以称为“独裁制”或“包办制”。
宪章第八条规定:“盟军 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该条又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照上述条文看来,对于一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亦即“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事实上也就是日本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其“调查和起诉”的责任,亦即检察官的全部责任,是由检察长一人担负的,而这位检察长是由“盟军 统帅指派”的。虽然国际检察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组织,拥有很多的工作人员,但是独揽大权、 决定一切的却是检察长。至于各同盟国家(亦即条文中所称“联合国家”),它们只能各派一名“陪席检察官”,以“协助”检察长。由此可见,各国陪席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关系是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关系,它和各国法官对庭长的关系完全不同。因此,它采用的不是同纽伦堡检察处一样的“合议制”,而是“首长制”,甚至可说是“独裁制”或“包办制”。对于检察长来说,各国陪席检察官只是处于顾问、咨议或助手的地位。(陈冰/整理)
美国
约瑟夫·贝瑞·季南(JosphBrryKnan)
首席检察官。年出生于美国罗德岛州,年在布朗大学(BrownUnivrsity)获学士和硕士学位,之后进入哈佛大学学习,并于年取得法学士学位(LL.B.)。美国介入 次世界大战之后应征入伍,随美军第野战炮兵营赶赴欧洲作战。退伍后,回到美国担任俄亥俄州首席检察官特别助理,年7月调任美国总检察长特别助理,同年10月,升任美国助理总检察长,兼司法部刑事处主任。在任上经手处理了诸如“机枪凯利”这样的特大恶性案件,为他赢得了声望。年11月29日,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搜查日本战争犯罪的法律顾问团团长,翌年即被指派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他在对日本战犯的着力追究和在法庭上的积极表现,起到了对东京审判的主导作用。年12月8日逝世于美国。
英国
亚瑟·S.柯明斯-卡尔(A.S.ComynsCarr)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检察官。年生于英国伦敦,毕业于温彻斯特学院和牛津圣三一学院。年成为伦敦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的格雷公会的律师。 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先是加入皇家海军志愿预备队,后进入军火部(MinistryofMunitions)工作,也是战后重建部的顾问(MinistryofRconstruction)。 次世界大战的 几个月中他作为普通士兵入伍,但未曾在海外服役。年成为皇室法律顾问,年成为格雷公会高级成员。他在奥拉西奥·博顿利诽谤案中出色的盘问使得博顿利欺诈罪名最终成立并被逐出下议院,巩固了其作为出庭大律师的声望。年以英国检察官的身份参与了东京审判,同时兼任代理首席检察官。年被封为骑士。年成为格雷公会主管。年4月逝世于汉普斯特德。
澳大利亚
阿兰·詹姆斯·曼斯菲尔德(AlanJamsMansfild)
澳大利亚检察官。年生于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年毕业于悉尼大学,获法学学士,同年成为昆士兰州律师公会成员。年被任命为昆士兰州 法院法官。年至年间担任主持土地上诉法院的法官。年被澳大利亚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战争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并被提名为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成员。年至年作为澳大利亚检察官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诉讼。年被任命为昆士兰州 法院高级陪审法官,年出任首席法官。年逝世于贝诺瓦。
法国
罗伯特·L.奥尼托(RobrtL.Onto)
法兰西共和国检察官。时任法国塞因和玛伦陪审区法院的首席检察官,法国司法部官员之一。年作为抵抗德国侵略组织的成员之一。法国解放后,任凡尔赛特别法庭首席检察官,审判纳粹、维希战犯及其同谋。
中国
向哲濬(HsiangCh-chun)
中国检察官。年生于湖南宁乡。年考入清华学堂的前身游美肄业馆,年从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国耶鲁大学攻读文学,并获得文学学士,随后入华盛顿大学学习国际法,获法学学士学位。年秋回国,任北京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河北大学法律系及北京法政大学教授。年起,先后出任司法部和外交部秘书、 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和 法院湘粤分庭首席检察官、苏州地方法院院长、上海 特区地方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二战结束后,被任命为代表中国参加东京审判的检察官,和中国检察团的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搜集日军在中国的罪证、指控日军的罪行。年8月31日在上海逝世。
苏联
谢尔盖·亚历山德罗维奇·戈伦斯基(SrgiAlxandrovichGolunsky)
苏联检察官。年出生于莫斯科,年毕业于莫斯科国立莫斯科大学法律系,随即攻读博士。在年至年在诺夫哥罗德省任 助理检察官;年至年任北高加索地区检察官高级助理。年回到莫斯科,被任命为总检察长。年在莫斯科法学研究所刑法与犯罪学任教。四年后获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年被任命为法律史研究所的负责人。年至年任职于苏联外交部法律条约司,并参加年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年的旧金山会议,在波茨坦会议中担任苏联代表团的翻译和法律专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后作为苏联检察官出席,但不到半年即因健康原因辞职。
加拿大
亨利·格兰顿·诺兰(HnryGrattanNolan)
加拿大自治领检察官。年生于加拿大艾伯塔省卡尔加里,年毕业于艾伯塔大学。 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役于第49陆军营,并获得军人十字勋章。年获得牛津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年获得英格兰和艾伯塔的律师资格许可,并在R.B.本尼特律师行开展律师业务。年加入加拿大现役部队,年以准将职衔被任命为副军法长。年被指派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加拿大检察官。年出任加拿大 法院的法官,翌年去世。
荷兰
W.G.弗雷德里克·伯格霍夫·穆德(W.G.FrdrickBorgrhoffMuldr)
荷兰王国检察官。生于年,战前在雅加达作为律师执业。在被指派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荷兰检察官前,其正在海牙特别战犯法庭担任法官。起任时间较晚(年3月4日),但仍设法为起诉书中的荷兰相关案件补充了若干证据文件。年逝世。
新西兰
罗纳德·亨利·奎廉(RonaldHnryQuilliam)
新西兰联邦检察官。生于年,年至年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之前的身份是新西兰军队代理副官长(—),准将。在审判后期还承担了澳大利亚检察官回国时的工作。年逝世。
菲律宾
佩特罗·洛佩兹(PdroLopz)
菲律宾检察官。时任菲律宾国会议员。
印度
P.P.戈文达·麦农(P.P.GovindaMnon)
印度检察官。出生于年,毕业于科泽科德的Ganapathi中学、Samoothiri学院和马德拉斯法学院。年作为印度检察官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诉讼,中途辞职,其工作由英国检察官柯明思-卡尔兼任。年被委任为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法官。年去世。
东京审判?律师
东京审判部分辩护律师素描
本·布鲁斯·布莱克尼
乔治·A.弗内斯
贝弗利·M.科尔曼
约翰·G.布兰农
阿尔弗雷德·W.布鲁克斯
乔治·F.布鲁伊特
詹姆斯·N.弗里曼
查尔斯·B.考德尔
本·布鲁斯·布莱克尼
年生于美国奥克拉荷马州,毕业于奥克拉荷马及哈佛大学。早年在奥克拉荷马州一家石油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年征召入陆军,任战时俘虏讯问课负责人,熟悉日本相关事务。东京审判开始之时,布莱克尼以美国陆军少校的身份出任东乡茂德和梅津美治郎的辩护律师。年因飞机事故死亡。
乔治·A.弗内斯
年生于美国新泽西州,哈佛大学毕业后在波士顿做开业律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征召入陆军。战后先是在马尼拉的军事法庭为本间雅晴中将和田边盛武中将担任辩护律师,后在东京审判中担任被告人重光葵的辩护律师。卒于年。
清濑一郎
年生,日本兵库县人。年毕业于京都帝国大学法科,留学英、德、法各国,法学博士。年起至日本战败后曾15次当选众议院议员,为当时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年起历任国民同盟干事长、大政翼赞会总务等。日本战败后担任东京审判日方辩护团副团长,为东条英机的主任辩护人。其辩护具有强烈的国家辩护倾向,否认日本的战争侵略性。卒于年。
高柳贤三
高柳是东京帝国大学的老牌教授,著述丰富,是当时日本法学界的一个权威。他在远东法庭担任铃木贞一的辩护律师。但是他除了在总辩护阶段曾经提出并朗诵过一篇冗长的“东京裁判与国际法”的论文之外,在法庭上并没有什么精彩的表演。
大卫·F.史密斯
生于美国华盛顿,毕业于乔治敦大学,于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东京审判中担任广田弘毅的辩护人。在辩护中以日本受到的“经济压迫”为辩护重点。此外数度对法庭的运作提出质疑。年3月5日因不当言论被视作侮辱法庭,更因拒绝收回不当言论及道歉而被逐出法庭。东京审判结束后,与另一辩护人洛根向美国 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释放东京审判被告人,终被驳回。
名律师:庞大的辩护团队
被告人辩护律师表
辩护律师之多和辩护阵容之盛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突出的一个现象。其中一百三十名辩护律师中日籍律师有一百名以上,美籍律师有二十余名。这也是东京审判同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大差别。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两年半之久,辩护方面组织的畸形以及它在审判中所实行的“延宕战略”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丁)项规定:“被告有权由其本人或由其辩护人(但不得同时由两者)进行辩护……”宪章第九条(丙)项规定:“每一被告皆有权自行选任其辩护人,但本法庭得随时拒绝此等辩护人。被告应将其辩护人之姓名呈报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如被告无人代其辩护并在本法庭开庭时声请代为指定时,则本法庭可为其指定辩护人。遇无此项声请时,倘本法庭认为在实现公平审判上有指定辩护人之必要,仍得为被告指定其辩护人。”
诚然,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都承认被告人有权自己辩护,也有权由律师替他辩护。这是两个宪章相同之处。事实上,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被告人全都是由律师替他们辩护的,他们自己在法庭审讯中所作的陈述只是以“证人”的身份作出的。
在东京审判中,每一被告人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审判的 特征之一。
被告人和日本律师最初请求要有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理由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反,有的地方还特别声明法庭不受任何技术性的诉讼规则的拘束,但是,实际上,由于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订,以及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有压倒的多数,因此,法庭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受着英美法系的严重影响。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律师对这种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是不熟识的,更达不到运用自如。以为了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为借口,他们便请求法庭给每一名被告人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以便顺利地进行辩护。
日本被告人辩护方面的这个请求迅速得到了总部和法庭的核准。起先总部还打算除了美国律师之外,也邀请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律师来参加辩护,以冲淡美国遇事包办的气氛。但是英联邦各国,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都表示不愿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因而都拒绝了派遣他们的律师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辩护工作。因此,所谓“英美法系”的盟国辩护律师实际上全都是美国人。
由上所述可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每一被告人除拥有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的日本律师之外,还各拥有一名(甚至两名)美国律师。(陈冰/整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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