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员贪污敛财,他们会想尽办法使钱财归自己所有,洗钱,逃往国外成了他们的惯用手法。于是我过才有了百名红通。
百名红通:红通犯,就是红色通缉令追辑的罪犯。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的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具体又分为要求对逃犯进行起诉的红色通报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红色通报。逮捕证或者判决书是申请国在申请红色通报时须提交的必备文件。红色通报是上述通报中惟一可以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接到红色通报的国家,必须立即逮捕被通缉人员,“红色通缉令”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法力无边”。比如美国对与中国有关的红通犯,经常是装聋作哑,或不理不睬。
百名红通的1号犯人就是杨秀珠。
杨秀珠,女,汉族,年9月15日出生,原温州市长助理、温州市副市长。年4月20日,当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及外孙从上海机场途经新加坡出逃美国。
杨秀珠出生于一个普通市民家庭。19岁那年,杨秀珠在浙江温州食品总公司下属的一家馒头店卖馒头。因为她很会巴结领导,很快被提拔为开票员。
杨秀珠的飞黄腾达源于认识了一位省级领导,并认这对领导夫妻为干爹干妈。在干爹干妈的提携下,杨秀珠从温州市妇联主任到规划局局长再到温州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简直像坐了直升飞机一路高升。
在年任温州市规划局副局长,从此官途平坦,平步青云。
年,杨秀珠由规划局副局长升任局长时,曾有部门调查发现,杨秀珠的学历是造假的,杨秀珠升任时所用学历为温州师范学院的毕业证,而实际上杨仅在该院参加过一段培训,其学历本是初中毕业。当调查人员在向上汇报情况时,却被告知不用追究。
杨秀珠于年调任金温铁路指挥部温州段总指挥兼温州市市长助理,次年出任温州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年调任省城任建设厅副厅长。原温州市一位领导干部告诉《财经》,杨秀珠为求升迁,使用了三找手段,即上面找个靠山(省、市领导干部)、下面找批铁杆(市、局实权干部)、社会上找批势力,在当地缜密布局。
年,杨秀珠向温州市副市长一职迈进。按程序,副市长一职须经市人代会选举产生,但当时杨在温州声名狼藉,无望通过人代会选举。杨秀珠为人大常委们解决住房问题,并为市人大盖了一栋新楼。
年轻时的杨秀珠和老年的她年初,杨秀珠的弟弟、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杨光荣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检察院批捕。杨秀珠是在一次省委扩大会上听到这个消息的。年4月10日下午,杨秀珠正在听报告,手机突然响起,话筒里传出的声音不大,但在杨秀珠听起来却如雷贯耳:“省检察院办案人员,今天上午来到‘温铁’,带走了杨光荣。”
杨秀珠早就想到自己有逃亡的这一天,所以,她早已通过一些关系,秘密弄到了新加坡、美国和荷兰等国的护照。她给自己选定的第一站是新加坡。杨秀珠跟浙江省建设厅领导请假,谎称母亲有病,她要回温州看看。年4月20日深夜,杨秀珠与养女、女婿以及外孙女,一行四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登上了经香港飞往新加坡的班机,开始了逃亡之旅。
出逃路线
年4月20日,从上海登机离开中国
第一站新加坡,据报道,杨秀珠抵达数日后便逃离,据称受到黑社会敲诈
第二站美国,杨秀珠到美国后做起“包租婆”。年6月,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后,杨秀珠再度出逃
第三站荷兰,外逃期间,杨秀珠向荷兰提出“避难”申请被驳回,于年5月持假护照逃往美国
第四站美国,逃离荷兰后,杨秀珠入境美国。美国于年6月将她拘押
从经营馒头、包子、馄饨开始,初中文化的杨秀珠,最终以官至厅级、涉案2.5亿元、潜逃12年成为传奇。
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最新的头衔,则是红色通缉令百人名单第一人--在年上半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的对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的红色通缉令中,名单首位即杨秀珠。
近些年,我国的腐败分子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我国周边及邻近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新加坡、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非洲、拉美、东欧一些反腐法制不健全或与我国未签署引渡协议的小国,如斐济、厄瓜多尔等;主要中转地区,如香港、澳门;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指出,可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建构一个由中国主导的高规格、独立性、专业性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机构,以此为契机担负起国际反腐之大任。中国主导的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应尽量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展开深度沟通、合作,重点覆盖跨境转移资产多发目的地。
我国国内立法长期滞后于双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需要。在赃款问题上,一味强调境外赃款是国家的财产,要求全额追回,而对提供协助的国家因为没有合理的费用扣除机制,更没有建立赃款分享机制,最终影响了赃款追回的效果。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赃款分享制度,往往无法有效调动合作对象国的积极性。
因此,无论是追逃,还是追赃,都必须加强海外追逃的国内配套法律机制建设,改变国内立法滞后于国际条约的现状,并努力使海外追逃追赃法律机制具备国际水准。